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政策性银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充分掌握当地、本行外汇收支情况及其变化趋势,为对全国的外汇形势分析提供有说服力的例证,请从1998年6月份开始,每月作一次有关外汇形势的调查分析报告,于月后3个工作日内传真至总局国际收支司,传真电话:(010)68402309,68402315。请各单位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报告要求:
一、报告应从银行结售汇、外汇帐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情况、经审批的经常项目收支情况(如预付货款、因公及因私个人用汇等)、经审批的资本项目收支情况(如结汇、借还外债、境内外投资等)、外汇市场交易、调剂外汇、外汇检查等方面出发,考察当月与前几个月及以往同期相比的变化、特点,参照各有关部门的统计,如海关统计、人民银行外汇信贷收支统计、外经贸合同签订情况等,发现问题,分析形成该变化特点的国际、国内原因,并预测其趋势。每月的报告不必面面俱到,而应侧重于对本月形势特点的分析,并要有实例。报告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1、本月外汇收支总的变化特点,包括银行结售汇和外汇帐户余额情况:
2、进、出口企业(包括中资外贸企业、中资工贸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付汇、出口收汇情况,形成特点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比如出于何原因,企业存在提前或推迟收付汇的倾向;是否有硬性进出口任务;进出口结算方式变化;进出口核销情况及原因;有无逃套汇现象;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等;
3、外商投资及境外投资变化情况,外债余额变化情况,提前或推迟购汇还债的倾向,金额,为何类单位等;
4.本月外汇查处中反映出的问题;
5.预测未来趋势等。
二、尽量减少纯粹的数字罗列式报告。
三、提出的问题应有事例佐证,得出的结论,应建立在数据资料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