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 2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4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4月13日
关联知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模式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二、申报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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