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3年4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4月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决定联合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对已有中华老字号进行复核,开展新一批中华老字号认定,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已有中华老字号复核
 
  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第二批“中华老字号”企业须按照《办法》规定参加复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企业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zhlzh.mofcom.gov.cn)填写《“中华老字号”复核表》(附件1)、上传相关材料,并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逐一核查,分门别类出具“通过”“附条件通过”“不通过”复核建议。
 
  (一)核定企业基本情况。对照此前公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录,逐一核定企业主体和代表性注册商标,同时根据企业填报的企业性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等信息对代表性注册商标和相关商标信息进行逐项确认。对情况发生变化后已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企业,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二)审核企业经营情况。根据企业填报的近年经营情况,对经营状况不佳、业绩大幅下滑的,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建议,并及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对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出现亏损,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已不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的,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三)核查企业依法合规情况。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政府信息,以及相关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对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建议,并按照《办法》规定,及时采取约谈整改等相应管理措施;对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形已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于2023年5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将复核建议汇总表(附件2,须经过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和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寄送商务部。
 
  二、组织新一批中华老字号申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对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评价指标》(附件3),坚持“优中选优”原则,深入挖掘遴选一批历史文化深厚、经营管理规范、创新发展能力突出的企业,向商务部推荐。
 
  (一)组织企业申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意愿的企业填写《“中华老字号”申报书》(附件4),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向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择优审核推荐。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可推荐数量上限(附件5)内遴选企业并通过社会公示后,于2023年6月3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正式推荐函、汇总表(附件6)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寄送商务部。
 
  (三)做好信息填报。商务部根据各地推荐名单,统一为相关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账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及时通过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于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信息的线上审核。
 
  中央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公司审定并经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单位择优遴选、书面同意后向商务部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与当地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加强联动,调动当地老字号协会积极性,形成工作推进合力。要对照各项工作时间节点,明确任务分工,倒排时间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解读。各地要积极组织政府部门、专家学者、老字号协会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工作宣传力度,持续营造良好氛围。要密切关注社情民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企业、群众等有关方面诉求。
 
  (三)严格把关。各地要充分认识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做好材料审核和企业推荐工作。要尊重历史文化、遵循发展规律,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一事一议”,避免引起矛盾纠纷,确保稳妥严密。
 
  (四)强化服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坚持自愿参与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此次申报无任何官方指定中介机构,建议企业自行申报。各地要深入实地调研,摸清企业情况,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范本、表格和工作指南可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及相关部门联系。
 
  联系方式:
 
  商务部 王义涵 010-85093776
 
  文化和旅游部 张 晶 010-59882897
 
  市场监管总局 蔡煜刚 010-82262033
 
  文物局 王 琳 010-56792302
 
  知识产权局 肖聂尊 010-62086712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流通发展司(邮编:100731)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文物局办公室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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