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新认定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名单的通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3年4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4月23日
关联知识
  为持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引领带动作用,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2〕254号)要求,在地方申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拟新认定15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新认定5家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本次公示期限为2023年4月23日-4月29日,如有异议,请于4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送达商务部外贸司。
 
  联系单位:外贸司加工贸易处
 
  电话:010-65197108、65197574(传真)
 
  信件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外贸司
 
  邮编:100731
 
 
 
  商务部外贸司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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