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晋人社厅发〔2023〕第 26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4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4月18日
关联知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部分政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情况,以全省为统筹地区计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作为实施条件,适时相应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报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