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将第七条中“政府性基金票据”修改为“非税收入票据”。
删去第十条中“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
将第十二条中“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列入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专款预算”;将第十三条中“用于”、“集中用于”、“全部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征用”、“占用或征用”修改为“占用”;删去第五条第(三)项。
将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去第七条。
将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删去第十六条中“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删去第十七条、第四章“使用管理”。
财政部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