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3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项目代码:10000017Z175050020001),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相关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5号)规定,各地应结合已提前下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及时下达地方高校。在安排具体项目时,要同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核对,避免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二、各地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和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加大统筹力度,突出支持重点,向困难地区、民族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向服务区域发展成效显著的高校倾斜,向资金管理绩效好的高校倾斜,支持地方公费师范生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培养,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对于民办本科高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支持方式和力度,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发文或指标预通知后,应当在21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方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同时,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同步分解省以下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各地应指导有关高校结合预算安排,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监督。
附件
财政部 教育部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