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教〔2023〕第 64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3年4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4月1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2022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50000001),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支持义务教育学校落实“双减”政策、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经国务院批准,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年生均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在此基础上,将原来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提高到300元。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统筹兼顾省以下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家庭收入等情况,督促指导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避免出现全省执行统一资助面等“一刀切”情况。要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确保营养膳食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持续改善欠发达地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资金。
 
  三、加强农村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各地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提高工作质量,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各地要根据《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关于校舍主要建筑标准要求,于2023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安全校舍面积报送至教育部、财政部。财政部、教育部在核定2024年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预算时,将统筹考虑各地报送的安全校舍面积等因素,对2023年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继续实施好特岗计划。财政部、教育部根据2023年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和以前年度在岗教师人数,按照年人均补助标准核定特岗教师工资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同等条件下特岗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财政部、教育部在核定2024年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时,将根据2023年实际到岗教师人数据实结算,对未完成招聘计划的省份核减补助经费。
 
  五、扎实做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重点工作。中央财政继续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省份给予奖补。同时,为巩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成果,中央财政根据有关省份2022年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服务)数量,分区域按照一定生均标准,对有关省份给予适当奖补,2025年奖补政策到期。奖补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六、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督促指导市县落实好相关政策,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七、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继续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发文或指标预通知后,应当在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方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同步分解省以下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
 
 
 
  财政部  教育部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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