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关于恢复澳大利亚原木进口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动植检函〔2023〕第 12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5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5月18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因多次从进口澳大利亚原木中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海关总署自2020年10月31日起,暂停了澳大利亚原木进口。基于对澳方整改措施的评估结果,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现决定自2023年5月18日起恢复澳大利亚原木进口。
 
  各海关自2023年5月18日起恢复受理澳大利亚原木报关,做好相关检疫工作,并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
 
  特此通知。
 
  动植检司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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