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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 53 号
【法规类别】
其他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3年5月24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3年5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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