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甘人社通〔2023〕第 155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4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4月26日
关联知识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 (州)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举措,精心组织实施。
 
  二 、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降低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前,按照当前各统筹地区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落实降费率政策,待省级统筹后,按照全省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统一执行降费率政策。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 、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积极发挥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优势,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多渠道、多形式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四 、及时上报情况。 各地人社、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上报有关情况。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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