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分析司关于增设开封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和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代码的复函

  • 【法规文号】统计函〔2023〕第 23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4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4月26日
关联知识
郑州海关:
 
  《郑州海关关于申请增设开封综合保税区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代码的函》(郑关统函〔2023〕34号)收悉。经研究,我司同意增设开封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和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代码。具体办法如下:
 
  一、增设开封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41026”。其中,第一、二位“41”代表河南省;第三、四位“02”代表开封综合保税区所在的开封市;第五位“6”代表综合保税区。
 
  上述代码用于开封综合保税区企业10位数海关编码前5位,以及申报境内目的地/货源地。
 
  二、增设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代码“4102F961”和“41029961”,名称分别为“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开封综合保税区”和“开封综合保税区(非自贸区部分)”。第一至四位代码与海关国内地区代码一致;第五位“F”代表自由贸易试验区,“9”无特定含义;第六位“9”无特定含义;第七位“6”代表综合保税区;第八位代码“1”代表经济区划片区顺序号。
 
  上述代码用于开封综合保税区围网内企业在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调查子系统(以下简称JC系统)“特殊贸易区域”栏目中赋码。
 
  三、上述代码于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请你关注意及时接收综合司下发的参数维护通知。
 
  四、开封综合保税区所在行政区划为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行政区划代码为“410202”。请你关注意接收稽查司维护的JC系统参数,确保企业10位数海关编码的准确性。
 
  特此复函。
 
  统计司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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