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明电〔2003〕第 55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要求,本法规第十条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给予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 理部 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务 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 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下同),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 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 构出 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
 
  三、地方税务局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凡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的,由省级地 方税务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
 
  四、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 定额 征收办法。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税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
 
  (一)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 税及 附加。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 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 附加 应当为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即3.3%的征收率)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 得税征收率标准。
 
  (二)对代开票的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结算。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地方税务局 应按 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以开票时 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的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定额 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三)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 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
 
  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要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式样附后)。
 
  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国家税务总局不作统一规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制 定。
 
  六、地方税务局应将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 负责 汇总,并按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级次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按有关规定将电子信息 逐级上报上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应当包括其开具的所有 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仅是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部分。
 
  七、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时统一代征,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 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 票上 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 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 予抵扣。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 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 增值 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暂不填写“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 局代码”栏。取得200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 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报送《增值税运输 发票抵扣清单》。
 
  十三、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发票号码”字段宽度为10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 10位的,在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式样之前,暂只采集其最后10位。
 
  十四、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软件主要用于实现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采集数 据的 汇总导出和对导入文件的可靠性检验两个功能,为了满足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业 务操作要求,提供如下解决方法:
 
  (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原CTAIS或各省征管软件进行“一 窗式 ”比对来实现。具体方法是: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核查通过采集数据与增值税申报附表2中7% 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来完成。该功能由征管软件读取采集信息并进行审核,在审 核无误后计算汇总数据与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数据的汇总。国 家税务总局现已基本完成原CTAIS软件的接口和纳税人采集数据检查软件,并已在国家税务 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发布。
 
  对于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进行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处理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提供 接口 数据标准,已放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各单位可自行修改其征 管软件,满足“一窗式”比对要求。
 
  (二)对于营业税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是通过提供纳税人采集数据检查软件。检查 数据 项的采集是否满足要求,显示纳税人基本信息及发票汇总清单的金额合计和数量合计,以方 便使用。该软件现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发布。
 
  (三)对于采集汇总信息的查询、统计等数据挖掘要求,将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数据入库后 ,使 用数据库软件的数据处理能力来实现。即在数据稽核软件中使用浏览器平台提供数据共享、 多维查询、统计报表等功能。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要求:“货运业纳税人认定工作,争取在今年十一月底以前全 部完 成。”从当前全国情况看,有的地区认定工作已基本结束,有的地区还在加速认定工作中, 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总局要求各地对货运业纳税人认定工作应当于今年12月29日前结束。 凡在此前不能完成的,应当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于12月30日到总局专题汇报 原因。
 
  十六、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印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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