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 353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3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3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适当调整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模块二)货物运输发票软件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增加电子转账完税凭证问题
 
  为保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状态下可以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出税票,税务总局正在针对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增加《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个完税凭证种类开发相关软件,届时将下发补丁软件供各地使用。
 
  二、关于代开票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
 
  关于目前对代开票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已经明确,自2007年1月 1日起将所有代开票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此前对代开票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三、关于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征收地方税费问题
 
  目前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代开票软件的综合征收率中仅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尚未包含印花税和各地自行征收的收费。税务总局将开发相关软件,统一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增加对征收印花税的技术支持,并允许各地在税务总局设定的综合征收率的基础上自行增加本省征收的收费,调整权限设定在省税务机关,但各地不得在综合征收率中自行增加税种或调减税种。届时税务总局将统一对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进行升级。
 
  四、关于开具通用缴款书时自动获取收款国库账号问题
 
  为方便部分地区国库和财政部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和监管, 税务总局将对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相关软件功能进行适当调整,允许各地对税票开具种类和填写项目进行自行维护,权限设定为省税务机关。
 
  五、关于申报征收功能与开具发票功能相分离问题
 
  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税款足额入库,目前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同时具有开具税票和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功能,各地必须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税票和货运发票,并实行“先税后票”,不得在本地征管系统中开具税票、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开具货运发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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