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新人社发〔2023〕第 34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4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4月28日
关联知识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做好自治区2023年失业保险缴费工作,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
 
  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三、做好降费率核算工作
 
  各地人社部门、税务部门要做好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四、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一是做好政策的衔接,确保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三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促进数据共享。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