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 82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2月1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2月1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政字[1997]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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