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第 587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10月2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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