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 8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月6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重庆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们两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应缴纳建安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重地税发[1997]243号)和《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接爱溪电站项目有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沪地税一[1997]96号)收悉。现就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集团)承建重庆市涪陵爱溪电力有限公司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问题
 
  电气集团虽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但其业务范围还包括承包电力工程项目,并且,其承包的发电厂工程,也是以一名独立的承包商身份投标并中标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规定,电气集团承包发电厂工程,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其行为均属于营业税“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电气集团承包发电厂工程,应是营业税纳税人。同时,电气集团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核工业部第二十三建设公司、电力部西北设计院(以下简称分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气集团还是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
 
  二、关于营业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电气集团计算“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发电厂工程的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分包人的分包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付给分包人的全部价款。对于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运输、保险、设计等费用,不得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的营业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电气集团(包括分包人)的设备安装业务,如果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则不包括这部分设备的价款在内。但如果设备与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在核算上划分不清的,则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规定,电气集团应缴纳的营业税及代扣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一并向发电厂工程所在地的南川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199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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