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 75 号
  • 【法规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6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统称“两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布局要求
 
  为促进两仓有序建设、健康发展,由各直属海关对两仓进行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并对外发布。企业申请设立两仓的,应满足布局要求。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从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二)按需设立,统筹兼顾。
 
  统筹兼顾两仓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确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国际物流链延伸和迭代发展,带动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三)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海关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区域不支持新设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
 
  二、规范运作
 
  (一)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两仓外,两仓货物进出库应当向海关发送到货确认信息。仓库经营企业在两仓货物完成实际进出库24小时内,通过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向海关报送到货确认核放单。超过24小时报送的,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有关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加强管理的,可要求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两仓经营企业按上述要求进行到货确认。
 
  (二)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两仓申请注销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办结货物进口征税、复运出境、退仓、出仓离境或销毁等出库手续,并办结核注清单、业务申报表、出入库单、担保等单证手续。
 
  三、设置规范
 
  对于新申请设立两仓,按照《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设置规范》)进行建设。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两仓,如存在与《设置规范》不符情形,应及时整改,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期间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到期,经企业申请,符合除《设置规范》外其他延期规定的,先予以延期),逾期未完成的,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期。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统称“两仓”)设置。海关实施本规范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一、面积容积标准
 
  (一)保税仓库。
 
  1.公用保税仓库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仓库建筑类型为储罐(筒仓)的,容积不得低于5000立方米。
 
  2.液体保税仓库容积不得低于5000立方米。
 
  3.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
 
  1.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
 
  2.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3.仓库建筑类型为储罐(筒仓)的,容积不得低于5000立方米。
 
  二、隔离设施标准
 
  经营企业在同一地址不同库区经营多个不同类型仓库的,应在不同仓库间作物理隔断,并设置明显标识。
 
  (一)普通仓库。
 
  1.具有独立的隔离区域,隔离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5米。
 
  2.仓库内有专门储存、堆放两仓货物的场地,并设置明显的区位划分标志。
 
  (二)露天堆场。
 
  1.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得低于2.5米。隔离围墙须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混凝土围墙板等隔离设施。
 
  2.堆场内有专门储存、堆放两仓货物的场地,并设置明显的区位划分标志。
 
  (三)储罐(筒仓)。
 
  1.独立的密闭罐体或筒仓。
 
  2.罐体或筒仓具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并具备施封锁条件,进出罐体或筒仓均已加装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设施。
 
  三、监管设施标准
 
  (一)应在仓库进出通道、货物装卸和仓储区以及隔离围墙周边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三)监控系统应在验收前安装到位,能够正常运行。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供专用查询账号或与海关联网,海关可实时查看仓库及货物情况。
 
  四、内部管理和信息化系统标准
 
  (一)内部管理。
 
  仓库经营企业应建立专门的账册、单证、仓库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仓库货物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二)信息化系统。
 
  仓库应具备仓库管理系统,将货物的进出库、存储区位、核注清单等纳入管理,具有查询统计以及业务预警功能。
 
  1.仓库信息化系统应包含以下关键字段数据:
 
  进出库标志、供货(提货)企业名称、货物自然序号、商品料号、电子账册项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原产国、计量单位、数量、价值、报关单号、核注清单号、对应进出库单号、仓位号、进出库日期,出仓模块在此基础上还应包括贸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等字段。
 
  2.仓库信息化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可实现以电子账册项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日期时间段、报关单号、核注清单号等字段进行库存货物的自动累加和扣减等统计功能。可实现以电子账册项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日期时间段、报关单号、仓位号等字段进行组合查询。可按货物进出库时间段查询相关进出库报关单号、核注清单号,并以列表形式输出。可实现对许可期即将届满的仓库和仓储期限即将届满的货物,在到期前45天内每日自动进行预警提示功能。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供专用查询账号或与海关联网,海关可实时查看仓库货物进、出、转、存情况。
 
  对已按《关于明确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5号)要求安装并正常运行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系统的仓库,视为已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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