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分析司关于变更珠海横琴相关国内地区名称和运输方式名称的复函

  • 【法规文号】统计函〔2023〕第 33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7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8月1日
关联知识
拱北海关:
 
  《拱北海关关于申请修改国内地区名称“珠海横琴新区”及运输方式名称“综合实验区”的函》(拱统函〔2023〕163号)收悉。经研究,我司同意变更珠海横琴新区国内地区名称和相关运输方式名称。具体办法如下:
 
  一、国内地区代码“44048”对应的名称从“珠海横琴新区”变更为“珠海粤澳深度合作区”。
 
  二、运输方式代码“T”对应的名称变更为“综合实验区及合作区”,适用范围不变,即适用于珠海粤澳横琴深度合作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通过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出境内区外的货物,以及上述区域内按照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
 
  三、以上变更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复函。
 
  统计司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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