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司 监管司关于明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政法函〔2004〕第 2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04年1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3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确保《办法》各项规定的顺利执行,有序衔接2003年的相关政策,经商商务部科技司,现将执行《办法》涉及海关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执行该条规定时,出口经营者应按海关提示或主动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或确认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如需出口许可证,商务部科技司将告知企业按正常手续申请出口许可证;如不属于国家出口管制许可证管理范围,则由商务部科技司以业务答复函(样式见附件)的形式回复出口企业不需要出口许可证,企业持该答复函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办结出口手续后将答复函正本附出口报关单存档。
 
  二、按照《办法》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商务部将正式启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不再以批件形式发放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为保证有关政策的延续性,2003年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批件在其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但最多只能使用十二次,海关凭有效批件办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手续,逾期或超次数批件一律作废。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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