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外经贸配字〔1999〕第 89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许可证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将我部制定的《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4月1日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印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配财字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和进出口许可证各签证机构签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496号),结合进出口许可证签证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财政预算收入是指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即经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包括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手工制品证书和装船证书(均含改签原证项目、换证、退证、撤证等)费收入(以下简称许可证手续费)。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财预字第37号),签证机构收取的许可证手续费属中央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外经贸部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的委托对此项收费实行归口统一管理,是许可证收费的执收单位。
 
  第五条 许可证局授权签发许可证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签证机构)负有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的义务,是许可证收费的委托执收单位。
 
  第六条 许可证局负责对各受委托执收单位的许可证收费、业务费支出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审计。
 
第二章 许可证手续费管理
 
  第七条 各签证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第八条 各签证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更改收费项目、变动收费标准。
 
  第九条 各签证机构收取许可证手续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
 
  第十条 各签证机构收取的许可证手续费应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理。
 
  第十一条 各签证机构应在银行设立许可证手续费专用过渡帐户,并将收取的许可证手续费全部存入该过渡帐户。该帐户只能存入或缴出许可证手续费。
 
  第十二条 各签证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过渡账户的许可证手续费足额汇缴许可证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王府井分理处,帐号:046218—04),同时填报许可证手续费结算单(见附单)。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许可证手续费。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各签证机构签证工作及签证管理工作所需业务费主要由各签证机构负责。许可证局对签证工作的业务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款由许可证局作为业务费开支列入预算。
 
  第十四条 许可证局依据财政部核定的业务费支出预算,结合各签证机构上年度签证数量、专用设备配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和专线通讯费等因素,按基本业务费用和专线通讯费用核定各签证机构签证工作业务费补助款。
 
  第十五条 基本业务费用指为保证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费用。包括签证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与签证管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差旅费、会议费、一般邮政费、电讯费、小额购置费、专用设备保养维修费、附件配件购置费及机房简易维修、装修、改造费等。专线通讯费用指为实行许可证联网核查,由许可证局配置的专用通讯线路费。
 
  第十六条 基本业务费用的核定
 
  基本业务费按下列三项内容进行核定:
 
  (一)按各签证机构上年度签证数量每份X元进行核定。
 
  (二)按各签证机构上年度专用设备配置量每台计算机Y元进行核定。
 
  (三)按各签证机构上年度许可证签发及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每人Z元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专线通讯费用的核定
 
  根据许可证局与电讯部门签订的专线通讯协议书规定按实际费用开支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各签证机构业务费补助款按以下公式计算:上年度签证数量×X元+专用设备配置量×Y元+工作人员配置量×Z+专线通讯费用。X、Y、Z系数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业务费总额确定。
 
  第十九条 许可证局依据财政部核定的业务费支出预算,将核定的各签证机构业务费补助款划入各机构财务部门统—管理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条 各签证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费补助款开支范围、用途进行开支。不得将业务费补助款用于与本签证机构签证业务及签证管理工作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签证机构业务费补助款开支的管理实行业务处长负责制。所有补助款开支必须有经办人员和业务主管处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业务费补助款购置固定资产,需事先报请许可证局批准后方可支出。使用业务费补助款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属许可证局,并纳入许可证局设备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机构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向许可证局报送年度业务费补助款收支情况表(报表格式附后),并附文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签证机构应按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提高业务费补助款的使用效率。业务费补助款当年结余可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由许可证局统一发放和缴销。各签证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保管、使用、缴销制度。做到保管与使用分开,领用的票据要按类别、顺序登记造册,专人管理,财务部门要定期予以缴销,缴回的票据号与领用的票据原号要相符,交款金额与票据存根金额相符,入账金额与交款金额相符。票据缴销要按票据管理规定上报票据管理部门同意后,造册登记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签证机构收取许可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缴预算款;缴款时,借记:应缴预算款,贷记:银行存款。许可证手续费原则上应采用一证一清的收费方式,对少数经常领证且量较大的单位,可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方式,但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 各签证机构收到许可证局拨付的业务费补助款项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上级补助收入,并专立费用帐进行业务费补助款开支的核算;业务费补助款开支时,借记:基本业务费用——×××或专线通讯费用,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第二十八条 各签证机构所有许可证手续费收入、缴款和业务费补助款收入、支出必须按财务会计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财务人员应实时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财务会计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财务人员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各签证机构所有进出口许可证财务收支的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均应定期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并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进行工作交接。保证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参加年终考评、核减业务费补助款、不予核拨业务费补助款等处罚。
 
  (一)不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二)不使用《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三)不及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
 
  (四)不按规定的范围、用途开支业务费补助款、不上报业务费补助款收支情况表;
 
  (五)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业务费补助款或将其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违法违纪者,许可证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许可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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