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告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23〕第 1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3年7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7月20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我部决定公开选聘新一届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进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与实施贡献力量;
 
  2.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得到所在单位的支持;
 
  3.尽职尽责,接受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人员应具有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能够联系、协调、组织相关方面力量,为我国内部控制工作提供支持。
 
  2.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担任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并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经济管理经验。
 
  3.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人员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职务,并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丰富的研究成果。
 
  4.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担任负责内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或审计业务的合伙人,并长期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或审计业务。
 
  5.长期参与我国内部控制标准建设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内部控制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我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保质地完成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2.任期内至少完成一项内部控制有关课题,并按时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3.对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内部控制标准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4.不得以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业务;
 
  5.按照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并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
 
  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请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附件),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扫描件,以及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应聘者可登录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下载《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电子版。
 
  (二)所在单位审核。
 
  请应聘者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三)提交材料。
 
  请应聘者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的《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word版、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以及上述(一)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于2023年8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nbkzbzwyh@163.com)。
 
  (四)审定聘任。
 
  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聘期2年。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上一届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有意续聘的,也应当按要求重新填报《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审定。
 
  (五)咨询专家资格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咨询专家资格自动终止:
 
  1.任期届满(自财政部公布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名单起2年)或本人辞任;
 
  2.在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3.未能履行咨询专家的职责义务,未通过年度考评;
 
  4.导致咨询专家资格终止的其他情况。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三处  朱晓文、程倩茹
 
  联系电话:(010) 68554637、6196518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一巷甲1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子邮件:nbkzbzwyh@163.com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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