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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抵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7〕第 890 号
【法规类别】
综合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7年8月14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7年8月14日
关联知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抵补亏损问题通知如下: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先将总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非国债经营收入盈亏相抵,相抵后如还有亏损,再用国债利息收入抵补未抵补完的剩余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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