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7〕第 61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9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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