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关税〔2007〕第 55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9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9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第5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将逐项列明享受政策的各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清单以及退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以上各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根据《通知》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
 
  二、退税确认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符合退税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具体名称以及该企业研制重大装备的名称及规格。确认书还将注明企业适用专项政策的名称以及准予其退税的进口时间。原则上每份确认书仅在一年(以公历年为准)内有效,一般不对企业进口商品的具体数量及金额进行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在确认书中注明的有效期内进口专项政策所列商品即可申请退税。企业如下一年仍需进口的,需在下一年1月15日以前向财政部重新申请办理新的退税确认书,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报告。
 
  退税确认书的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三、取得退税确认书的企业,凭退税确认书直接到相关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进口地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格式)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格式)
 
  编号:200×--×××号
 
  生产企业名称:
 
  根据《专项政策名称》(财关税[200X]XX号)的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你公司研制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名称及规格符合政策规定,准予对你公司自200X年1月1日至200X年12月31日(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进口的日期为准)为生产上述装备进口财关税[200X]XX号文件所列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财政部关税司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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