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9〕第 92 号
  • 【法规类别】优惠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7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二、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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