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办发〔2008〕第 13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2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征纳关系,掌握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并及时予以权威答复,了解基层税务机关的纳税咨询工作水准与状况,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给予权威答复,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征纳成本,和谐征纳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检验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大厅咨询岗位等基层税务人员的纳税咨询工作水平,推动广大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为税收政策决策、措施制定提供参考;通过多种形式扩大税法宣传的途径和覆盖面。
 
  二、工作方法。每月底前各省局负责收集本地区范围内本月在各种途径被纳税人提问最多的10个问题,连同答案,通过FTP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由纳税服务司整理出10个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请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就答案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后,在总局网站和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等媒体公布;同时对各省上报的及时性、准确度等情况进行总结,定期通报。
 
  三、工作步骤。从2009年1月开始试行,实行每月一报,并汇总公布,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内部通报。六个月进行半年总结。期间,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四、具体事宜。2009年1月份上报时间为2月3日,以后每月的上报最后时限都为当月的最后一日(如遇假日可以顺延)。
 
  上传地址FTP://CENTRE/纳税服务司/税法宣传处/热点问题收集。
 
  联系人:罗名
 
  联系电话:010-6341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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