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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10〕第 42 号
【法规类别】
营业税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0年1月27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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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9]82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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