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企业改制契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9】3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规定,对于2009年申报发生于2003年10月1日之前的企业改制行为,契税政策应执行财税(2001)161号文件,企业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应缴纳契税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缴纳的不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