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2〕第 2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2年2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2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对锡矿石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元;四等矿石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
 
  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石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
 
  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
 
  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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