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 【法规文号】法函〔2001〕第 6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7日
关联知识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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