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4〕第 23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3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第3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广东横琴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第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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