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公告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8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8月9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和种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将于2023年8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正式普查登记前的单位清查工作。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我省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清查主要内容:
 
  1.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单位名称、类型、地址、联系电话、行业、运营状态等单位基本信息。
 
  2.个体经营户:经营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行业、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相关信息。
 
  三、清查方式:普查人员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上门采集清查表信息。
 
  四、清查时间:普查人员将于8月开始上门开展工作,至11月底基本结束。
 
  请清查对象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请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特此公告。
 
  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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