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所便函〔2017〕第 5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1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月2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有关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等要求,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归集表”的填报
 
  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相关提示——汇算清缴工作中填报的这两张报表校验规则描述有误,您发现了吗? <季勇>
 
  2、 上述事项已向金税三期提出业务需求
 
  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和汇总表的采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97号公告的规定,已向金税三期提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中增加附注及相关表单和“汇总表”的业务需求。
 
  4、 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调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等相关软件,确保纳税人纳税申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在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内部进行汇算清缴辅导时,应当广泛辅导宣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变化。
 
  (三)对于涉及研究开发项目较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批量导入等有效方式帮助纳税人报送“汇总表”等。
 
  (四)在事中补充指标、事后各类风险指标模型设计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归集表”、“汇总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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