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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
【法规文号】
税总征科便函〔2017〕第 43 号
【法规类别】
其他政策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年4月10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17年4月1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今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17年4月因清明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清明休假的安排。在4月1日-15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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