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

  • 【法规文号】税总征科便函〔2017〕第 4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4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4月1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今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17年4月因清明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清明休假的安排。在4月1日-15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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