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配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紧急通知

  • 【法规文号】教财厅函〔2018〕第 29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2月2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个税改革相关要求,为配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实施,支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地,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配合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地的重要性。个税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个税改革是一项精准发力的系统工程,准确完备的学籍、考籍等数据信息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精准实施的重要前提。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两项教育专项扣除政策落实落地。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涉及的部门多、层级多、学校多,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要建立由教育、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制订工作方案,为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信息提供保障。教育部门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补录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公安部协助核查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财政部门按现有渠道做好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所需经费保障;税务部门明确数据采集目的、数据使用方式,做好个税改革宣传工作等。
 
  各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考试招生、学历学位、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学籍考籍、教育信息化等部门要在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好各级各类学校的信息核准、补采、系统填报等工作。
 
  三、明确时间进度,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为实现个税抵扣相关信息共享,相关教育阶段学籍系统改造完善工作须于 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学前教育阶段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须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各地可先组织相关学校进行线下核实和数据补采,待系统完善后,再通过系统进行统一操作。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如下:
 
  1.各级各类学校核实各教育阶段学籍系统与在校学生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及时补录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确保在校生人人有籍、学籍准确,确保父母或监护人信息完整、准确。核准信息项、补录信息项详见附件。
 
  中小学生、中职学生和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信息核准、父母或监护人信息补录须在2019年3月10日前完成;幼儿园在园学前幼儿信息核准和父母或监护人信息补录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2.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中心、局)核对自学考试考籍信息,并于2019年3月10日前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3.有关地方开放大学(北京、上海、江苏、广东、云南)、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核对学籍信息,并于2019年3月10日前完成。
 
  4.教育部学位中心核对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信息,国家开放大学核对学籍信息,并于2019年3月10日前完成。
 
  四、强化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安全。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涉及学生和家长个人隐私,做好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按照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建立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强化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和监测,加强人员管理,深化安全教育培训,从技术、制度、人员等方面全面保障数据安全。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各教育阶段信息系统日常巡检、日志留存和审计,及时排查系统和数据交换平台的运行情况,消除故障隐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为按时完成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五、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个税改革是项长期性工作,个税抵扣标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动态调整,各地要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数据信息的日常管理,确保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联系人及电话:范橘
 
  010—6609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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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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