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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19〕第 10 号
【法规类别】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9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19年1月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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