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规定建立健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制度和业务流程,按要求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做好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培训和督导工作,确保《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有效实施。
三、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将年度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年度报告报送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抄送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