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建办标〔2016〕第 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2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2月1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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