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电函〔2023〕第 357 号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3年6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6月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在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带动创业就业、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7〕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3年,商务部在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办法》,见附件1)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将继续开展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对象。除现有155家示范基地外,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推荐不超过5家当地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含电子商务产业园、楼宇型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子商务特色小镇、街、区等类型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参评。参评对象应边界清晰(示范基地因工作需要,对四至范围进行调整的,要对调整理由、调整范围及发展方向等作出详细说明),电子商务企业相对集中,专注发展电子商务;以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为载体,且电商企业较为分散的,须指定1个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定区域参评。各地推荐参评的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原则上应是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在数字商务建设领域成效突出,积极推动数字商务技术模式创新、数字化赋能、绿色低碳转型,并形成典型案例;或积极开展“数商兴农”,在建设农村电商新型基础设施、打造农产品网络新品牌、培育电商应用新农人等方面措施有力、效果明显,且具备示范和推广价值。
 
  (二)评价内容。重点是落实《指导意见》和《发展规划》情况,包括开展示范创建工作进展、重要举措、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本次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22年,基期为2021年。参评对象均须按照《综合评价办法》中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解释见附件3),准确填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示范基地和2022年已参评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相关证明材料无变化部分,无需再次提供;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自评报告编制说明》(附件4),围绕自身建设,突出提升承载能力、服务能力、保障能力、示范能力、创新能力的工作举措及成效,如实编制自评报告。
 
  (三)评价方式。按照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原则,依据《综合评价办法》确定的评分细则和计算方法,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和各地推荐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报送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四)评价结果。以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对分数较低且2022年以来连续两年排名处于后2位的示范基地,取消其示范资格;将综合评价得分较高,且2022年以来连续两年排名靠前的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补为示范基地。同时,反馈综合评价结果和专家点评意见,作为各地指导开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程序及进度安排
 
  (一)材料(数据)报送。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示范基地和推荐参评的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认真准备材料,指导参评对象做好相关总结和材料(数据)的报送工作(自评报告不超过2万字)。参评对象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中的“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完成报送(示范基地和已有账号的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点击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进入统一平台,从企业端登录后报送;首次参评产业基地通过http://dzsw.mofcom.gov.cn/baseInfo/toSignup先注册账号,经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登录统一平台进行报送),并经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统一平台的管理端使用“DS+原账号”及密码登录)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参评对象纸质报送材料(数据)1份(包括参评对象名单,并在相关表格处加盖公章),并统一邮寄至商务部(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电子商务司,邮编:100731)。
 
  (二)专家评估。2023年7月中上旬,商务部委托承办单位汇总、核对各地报送材料,并根据需要请有关参评对象予以补充完善。7月下旬,承办单位组织电子商务专家对参评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有关基地进行现场调研、抽查和核实,形成综合评价结果和评价意见,并据此提出调整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三)结果公示。将拟调整的示范基地名单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提出异议,由商务部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四)公布名单。调整后的示范基地名单以商务部名义下发通知予以公布,同时对综合评价成绩突出的示范基地予以表扬。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基地创建作为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工专人负责,完善联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做到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上下联动、务求实效。
 
  (二)严格把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对参评基地报送数据、自评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杜绝错、忘、漏和数据不一致,以及提供不实信息等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综合评价结果,认真查找基地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问题较多、排名靠后的基地,派出专人进行帮扶,及时掌握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要坚决贯彻中央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重要工作部署,强化企业入驻示范基地办理程序监督,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服务,规范办理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不断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四)及时总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示范基地创新发展先进经验,尤其是在加强基层党建、促进业态模式创新、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为中小微企业办实事、解难题,以及促进消费提振、助力乡村振兴,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商务部将通过多种方式对相关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电子商务司  孙国强
 
  电  话:010-65198950
 
  传  真:010-65197902
 
  邮  箱:yycjc@mofcom.gov.cn
 
  附件:
 
  1.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
 
  2.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
 
  3.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解释及证明材料清单
 
  4.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自评报告编制说明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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