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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
商办贸函〔2023〕第 437 号
【法规类别】
对外贸易管理
【法规来源】
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23年8月18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3年8月1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珠海、汕头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进出口商会,外贸发展局、外贸中心、外资协会:
为顺应当前外贸发展形势,推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改革创新,更好开展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结合近年来展位安排实际情况,现将新修订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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