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科火字〔2018〕第 140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2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相关要求,便捷操作流程,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申请免税机构登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基础免税信息。
 
  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hinatorch.gov.cn。
 
  (一)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确认,并统一导入信息服务系统。
 
  (二)拟申请免税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需登录信息服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请免税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四)申请免税机构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即可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事宜。
 
  二、责任与分工 (一)申请免税机构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确保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准确、真实、合法、有效。3.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原件留存备查。
 
  4.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申请变更。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1.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制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办法或评定标准。
 
  2.负责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组织评定与管理工作,及时将评定结果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3.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免税机构的信息填报工作,并审核确认填报的信息。
 
  4.负责对申请免税机构信息变更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函报科技部火炬中心。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
 
  1.负责建立并维护信息服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名单及时更新。
 
  2.负责督促各地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免税工作,抽查申请免税机构的信息填报情况。
 
  3.负责审核并确认申请免税机构的信息变更情况。三、工作安排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1.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申请免税的,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登录信息服务系统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并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以保障申请免税机构于2019年1月1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正式发文后,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名单录入信息服务系统。
 
  (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
 
  1.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名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评定结果和考核情况,重新核定名单并正式发文(已升级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不再列入)后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火炬中心审核后录入信息服务系统。
 
  2.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正式发文的纸质版及电子版及时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火炬中心审核后录入信息服务系统。
 
  四、提交材料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办法、评定标准及条件,包括纸质版及电子版。
 
  (二)重新核定后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正式文件、名单(包括运营主体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纸质版及电子版。
 
  联系人:刘祯,于乔 电
 
  话:010—88656202,010—88656203电子邮箱:fuhq2@ctp.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科技部
 
  火炬中心孵化器管理处,100045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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