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中评协办〔2023〕第 1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23年4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4月1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引导资产评估行业内部良性竞争,继续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将开展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资产评估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设立备案满3年,即《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于2019年12月31日前在省级财政部门完成备案。
 
  二是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2名以上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8名以上资产评估师。
 
  三是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具自然资源评估业务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不少于8份。
 
  四是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
 
  二、填报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时应填写《自然资源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列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自然资源评估业务情况(以评估报告日为准),包括:报告编码、报告文号、报告名称、评估对象(自然资源类别)、经济行为是否已经实现、自然资源评估业务收入等。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商业秘密至申报当日尚在保密期的业务请勿填报。
 
  自然资源评估业务是指评估对象为森林资源资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由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的各类自然资源的资产评估业务。
 
  三、组织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自愿申报,于2023年5月5日前收集《自然资源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
 
  地方协会对申报信息进行初核,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匹配,将符合条件的特色机构申报信息汇总形成《自然资源评估业务特色机构汇总表》,于2023年5月15日前提交中评协。
 
  《自然资源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自然资源评估业务特色机构汇总表》的电子版及盖章纸质扫描件需一并提交。
 
  四、信息公开
 
  中评协复核相关信息后,将在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披露自然资源评估业务特色机构名录。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小明
 
  联系电话:010-88014201
 
  电子邮箱:huiyuan@cas.org.cn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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