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21〕第 3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1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经停港。
 
  本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在第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条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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