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第 37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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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在2008年度进行了股份制改革。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提以前年度应付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对股改前没有提足的应付利息,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补提并准予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未获税务审批各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前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未审批就已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损失确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损失发生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已在税前扣除但不符合损失确认条件的,统一调增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少计收益税务处理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前少计的收益,在2008年度统一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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