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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9〕第 394 号
【法规类别】
企业所得税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9年7月24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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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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