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电函〔2022〕第 161 号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2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20年以来,商务部组织开展了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先后制定发布了《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并于2020年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305家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了评审,共有203家企业进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候选名单;2021年,商务部又对其中的200家电子商务企业(附件5,3家企业因故未参与)进行了综合评价,并根据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重要决策部署,配合职能部门督促指导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为深入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引导电商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更好发挥电子商务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国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2022年,商务部将继续对相关优秀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认一批在促融合、促民生、促发展、促振兴、促环境、促开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价方法
 
  (一)评价对象。包括2021年参与综合评价的进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的200家电子商务企业、2019—2020年商务部确认的108家数字商务企业(附件6)。除此以外,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原则上还可新推荐不超过3家(2021年网上零售额全国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省市可放宽至5家)当地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参与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本次综合评价主要是评估评价对象2021年创新发展及示范作用发挥情况,具体内容和方法按照《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和程序进行。其中,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21年,基期为2020年,企业财年与自然年不一致的,按截至企业财年末填报,基期为上一财年末。
 
  (三)评价方式。根据评价对象报送材料,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根据《规范》和《指标体系》确定的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组织专家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四)评价结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公平、科学量化的原则,根据专家综合评价结果,并履行报批、公示等程序后,确认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二、工作程序及进度安排
 
  (一)报送材料。2022年8月,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参评企业填写《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3)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4),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8月30日前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进行报送(通过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进入统一平台后,选择企业端进行登录;若为第一次访问,在登录界面下方选择国内贸易—电商企业注册申请,完成注册流程后回到该页面进行登录填报。该应用于8月10日开放)。在系统报送的同时,各地还应报送纸质材料(包括申报表、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1份(已参与综合评价企业证明材料无变化部分,可不再提供),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盖章后,一并邮递至商务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电子商务司,邮编:100731)。各地在报送纸质材料时还需出具公函(包括全部参评企业名单,并对推荐参评其他优秀企业进行排序),并加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二)专家评估。2022年9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司)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对参评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评估,形成综合得分、排名和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有关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抽查和核实。
 
  (三)结果反馈。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将参评企业专家评审结果和点评意见反馈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各地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公布名单。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是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常态化工作,对落实《“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周密部署、及早安排,并按照本通知时间节点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以期通过综合评价,晒出实绩、拼出活力、创出精彩,积极顺应和满足企业的新期待、新需求。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精准推荐企业,并严格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数据不实、材料不全、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将在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对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参评资格。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指导,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发现和宣传推广企业的创新经验和典型做法,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提醒,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四)优化发展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通过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各地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电子商务司 孙国强
 
  电话:010—65198950
 
  传真:010—65197902
 
  邮箱:sunguoqiang@mofcom.gov.cn
 
  附件:附件下载
 
  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2.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模板
 
  5.2021年参评的200家电子商务企业名单
 
  6.商务部确认108家数字商务企业名单
 
商务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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