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ThyssenKrupp Stahl公司向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热镀锌生产项目转让技术并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收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 1141 号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1月20日
关联知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ThyssenKrupp Stahl公司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请示》(皖地税[2007]121号)收悉。现将德国ThyssenKrupp Stahl 公司向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热镀锌生产项目转让技术及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收入适用税收协定条款的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提供的合同,德国ThyssenKrupp Stahl 公司向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热镀锌生产项目转让技术是由专有技术文件、对使用该项技术的中方人员进行培训以及技术指导三部分组成,并分别收取费用。德国ThyssenKrupp Stahl 公司从事的培训工作是将其技术知识传授给中方,属于技术转让性质,应执行中国与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对德国ThyssenKrupp Stahl 公司派其雇员在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指导服务,如其服务形式是指导中方人员使用该项技术,德国公司人员不直接参与该技术在使用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该项指导服务仍应为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务总局近期在与德国税务主管当局会谈时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即对德国公司转让技术并提供的相关服务一并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征收预提税,对其在华提供相关服务人员如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的,征收个人所得税。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