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22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3月1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稽核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通用税务异地信息协作平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1.0版,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自2008年4月1日起投入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培训
 
  税务总局负责组织省局师资班培训。各省负责省内从事审核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以及核查子系统操作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于2008年3月25日前完成。
 
  二、系统上线安装调试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系统推行的各项工作。由局领导牵头组织协调,成立由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人员共同组成的核查子系统上线工作组,具体负责系统上线工作。
 
  为了顺利安装和运行核查子系统,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运行实施方案》,在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公布。税务总局将统一安排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远程操作完成具体的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各地技术部门、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相关口令,并在安装后及时更改口令。同时,要做好征管软件有关数据导入工作。各地要按照方案规定的实施内容和要求,在2008年3月底前做好系统安装和调试工作。税务总局将于4月15日前对各地系统上线安装情况进行抽查。
 
  三、系统运行
 
  自2008年4月1日起,稽核系统产生的稽核异常专用发票数据统一导入核查子系统,各地要利用核查子系统进行数据传递、异地协查和报表统计上报等审核检查工作。
 
  四、新旧系统间衔接问题
 
  各地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通过协查系统(2.0版)完成2008年4月1日前稽核系统产生的稽核异常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并按月通过FTP上报稽核异常专用发票的核查情况。自2008年6月起,协查系统(2.0版)停止运行。各地要做好协查系统(2.0版)数据备份工作,有关数据升迁工作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各地实施中如有问题请与总局呼叫中心联系(4008112366) 。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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